温州市祥苗慈善基金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届第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及基金会财产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结合基金会实际,对本基金会章程和内控制度的细化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温州市祥苗慈善基金会。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温州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的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组织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基金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理事的资格:(一)热爱公益事业;(二)具有一定的领导和工作经验;(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八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理事的责任和义务:
(一)参与和决策本基金会重大事项;
(二)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表决权;
(三)参与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
(四)有宣传本基金会宗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的义务;
(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六)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负责下列工作: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负责下列工作: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形成与基金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从而使全体人员更加自觉地、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1、工作实绩分为3级6等,其标准分别为:
一级一等,对全局工作有卓识,有建树,讲求科学方法,对基金会发展起重要推动作用,创造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级二等,能独立负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直接或间接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局部和全局工作有积极的推动;
二级一等,工作主动,责任性强,对局部或全局工作能提出建议性意见,工作质量好,有效率;
二级二等,工作自觉性较好,有条理,能独立完成本职业务,工作质量较好;
三级一等,工作努力不够,缺乏主动性,但能完成基本工作,工作质量一般;
三级二等,工作缺乏责任心,作风懒散,完不成本职工作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2、工作考核年进行一次,全年分4次评定实绩等级。考核评定采取逐级负责的办法,即个人自报,主管领导考核,办公会议审定。
3、考评工作实绩应起到激励作用,实行奖勤罚懒,优胜劣汰。凡全年考核评为二级二等的,则提出警告,限定在今后一年内,加速改进工作。凡全年考核评为三级一等的,则将自然淘汰,限期(3个月)调离基金会,期间发给最低生活费(标准按温州市规定)。
4、如有违反将对其进行处分;(1)经济处罚:a:罚款 b:降工资(2)纪律处罚:a:警告b:降职(3)行政处罚:a:解聘b:待岗 c:除名。
5、处罚时必须经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采取处罚措施。
6、严重违法、犯罪的职工本会将不予通知立即除名,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温州市祥苗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温州市祥苗慈善基金会
2020年05月25日